本报讯(记者 周晓露 通讯员 吴时超)近日,民政部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全国工商联印发了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:《意见》),对社会组织登记审查、自身建设、监管等方面作出新的规范。对此,区民政局也调整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规定。
根据《意见》规定,在成立登记阶段,针对有的发起人不了解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属性、有的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借给社会组织或者投资取得社会组织“股权”等问题,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事先告知提示,避免发起人、捐资人盲目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。
为此,今年1月1日起,区民政局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阶段全面开展事先告知提示,引导发起人签收事先告知书,捐资人签署捐资承诺书。事先告知书、捐资承诺书将在浙江政务网上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(社会服务机构)三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环节申报材料中增加相关内容,重点提示捐资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、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管理费用开支应当合理并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、社会组织的财产必须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、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向发起人或捐资人分配等规定。
如有疑问,可以拨打89525573(社团)/89525574(民非、基金会)或至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行政服务中心F17/18民政窗口咨询。

